出口食品質量高于國內食品的原因?
【上海巴玖儀器 政策法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是否需要預先獲得食品生產許可呢?《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執照。”也就是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應當預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這個法規的意義其實作用不大,因為進口國都會按照自身的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核查,比如我國出口歐洲的米粉制品被歐洲退回,不是我們的產品沒有達到食品出口標準,而是歐洲自身標準不允許轉基因食品入境。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2015年6月,國家食藥總局發布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要求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發放,其他食品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發放。目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的食品生產許可包括調味品、乳制品、飲料、速凍食品、酒類、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餅干、罐頭、水產等種類。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均需預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對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用農產品”,則不需要預先獲得食品生產許可。
出口食用加工所用原料應來自備案原料種植、養殖場。《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第九十九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用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實施備案管理的原料品種目錄和備案條件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錄的,應當來自備案的種植、養殖場。”也就是說,出口食品生產加工所使用的種植和養殖原料應當來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的種植、養殖場。
根據《關于公布實施備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種目錄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149號公告),目前實施備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種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葉、大米、禽肉、禽蛋、豬肉、兔肉、蜂產品和水產品。同時,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公布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名單及檢驗檢疫監管便利措施的公告》(總局2013年第187號公告),對來自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內的種植、養殖場備案采取簡化手續等優惠政策。
出口食品應符合擬出口國家(地區)標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民素質的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逐漸完善,食品安標準與國際標準同步,部分標準甚至嚴于國際標準,食品檢驗“外嚴內松”的二元結構逐漸被打破,出口食品和內銷食品開始向同質同線發展。那么,出口食品應該符合什么樣的標準呢?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也就是說,出口食品首先應符合擬出口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合同要求。當擬出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時,出口食品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食品安全歸根結底是百姓沒法選擇的問題,問題“食品”“食材”在市場橫行,農藥過量中國百姓已經接受了,不可能每個人都去買所謂的“有機食品”,這個法律訂的再多也不會讓百姓真的有食品放心的提升?落實比定法律更加有作用。